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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与代地补偿权转让的界定:税务审判案例分析
土地转让与代地补偿权转让的界定:税务审判案例分析

2025年09月11日

土地转让与代地补偿权转让是否为单一交易。申请人以代地补偿权形式获得土地补偿,并立即以高于补偿金的价格将其转让。他们认为这是同一交易,无转让差价。但税务机关和审判院认为,土地转让给公社,补偿权转让给第三方,交易对象和方式均不同,应视为两项独立交易,分别征税。最终,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主张。
案件号为“조심2024서5612(2025.08.22)”的案件,其核心争议点在于争议土地的转让与代地补偿权的转让是否应被视为一项交易。申请人于1989年通过赠与获得首尔江南区的一处土地,2018年因被纳入水西站附近公租房项目,与韩国土地住宅公社签订了协议征用合同。在此过程中,他们选择了代地补偿权而非现金补偿,并在同一天以现金补偿金的120%的价格将该补偿权转让给了第三方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主张,这一系列过程应被视为一项实质性的单一交易,因此在代地补偿权的转让部分不应产生额外的转让差价。 申请人的主张基于以下观点:土地的转让对价不是现金而是代地补偿权。他们认为,由于在获得代地补偿权...

关于股份累积型住宅转让所得税的税务解释
关于股份累积型住宅转让所得税的税务解释

2025年09月10日

根据书面法人 2025-1715(2025.09.09) 的规定,公共住宅开发商新建并出售股份累积型住宅,其股份转让被视为新建并销售住宅,不属于土地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因此,无需缴纳额外的土地等转让所得税。
根据书面法人 2025-1715(2025.09.09) 的规定,公共住宅开发商根据《公共住宅特别法》新建并出售股份累积型住宅时,其股份转让被视为新建并销售住宅的行为,不属于土地等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提问的法人是 A 城市公社,由 ○○ 道全资出资设立,是《公共住宅特别法》第 4 条规定的公共住宅开发商。该法人的主要业务是为促进道民福利而进行住宅建设和销售,并计划在水原广桥地区新建并出售约 000 套股份累积型住宅。股份累积型住宅是指公共住宅开发商首先出售其建设或购买的公共住宅的部分土地和建筑股份 (10-25%),然后由购房者在 20 或 30 年内分期积累并取得剩余...

特殊关系法人间的事业部转让不属于“提供事业机会”
特殊关系法人间的事业部转让不属于“提供事业机会”

2025年09月09日

该案例探讨了特殊关系法人间转让事业部是否构成“提供事业机会”。企划财政部认为,此行为不属于《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45条之4规定的视同赠与,因此即使受让事业部产生利润,也不能以“分包业务”进行征税。此解释明确了业务转让不同于持续性提供业务,且交易已按时价评估,无无偿转移利益之说,故不适用相关税法。
受让事业部产生营业利润时,是否可根据《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45条之4,以视同赠与进行征税,对此曾有过研究案例。在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特殊关系法人之间的事业部转让是否属于“获得事业机会”。 事实关系显示,作为转让法人的咨询法人计划向株式会社N转让其部分业务。转让法人的大股东及其特殊关系人持有75%的股份,这被认定为符合《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45条之4第1款所规定的与支配股东等有特殊关系的法人。同时,受让法人是由转让法人的大股东子女100%持股的法人,被认定为符合该条款中的“受益法人”。转让价款是通过聘请两家评估法人,对转让对象业务部的资产、负债及其他无形潜在价值(商标权、品牌价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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