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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时拥有公寓认购权,购买了替代住房,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吗?
2025年08月22日
房地产2021-2293号案例明确:即使重建项目实施许可时持有2021年1月1日前取得的公寓认购权,只要在项目期间全部转让,并满足在替代住房居住1年、新房完工后2年内入住并居住1年、且在新房完工前后2年内转让替代住房等条件,仍可享受替代住房的非征税优惠。这与之前对拥有两套住房的情况有所区别。
书面房地产2021-2293(2022.03.22.)是一份关于是否适用替代住房免税优惠的解释性文件。根据该案例的事实,交易顺序如下:2018年12月,签订了A公寓认购权合同;2019年6月,签订了B公寓认购权合同;2020年2月,取得了C公寓(未居住);2020年4月,发布了C公寓重建项目实施许可公告;2020年10月,转让了B公寓认购权;2020年11月,取得了D公寓(未居住);2020年12月,转让了A公寓认购权;2021年3月,发布了C公寓管理计划批准公告。也就是说,在拥有作为重建对象的C公寓的同时,还持有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取得的两个公寓认购权,之后在项目实施期间转让了所有...
住房租赁企业主居住的租赁住房租金是否可计入必要费用
2025年08月21日
住房租赁企业主出租自有住房,自己另租房居住。其支付的租金,能否计入必要费用?税务机关和法院均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该租金与租赁所得没有直接关联,属于生活费用,非经营性支出。因此,这笔费用不能从住房租赁所得中扣除。此解释依据《所得税法》和过往判例。
(书面所得2022-5505, 2023.04.19)
我们将探讨住房租赁企业主出租自有住房、同时自己另外租赁住房居住的情况下,其所支付的租金是否可在计算住房租赁所得时被认定为必要费用。
咨询人正在京畿道华城和坡州经营住房租赁业务,其拥有的两套公寓都已用于出租。他自己则在华城市的另一套公寓中租住,因此产生了租金费用。他询问该费用是否可以在计算租赁所得时扣除。
对此,税务机关答复称,拥有两套住房的居民出租自有住房,并在租赁期间另外租赁住房所支付的租金,不能计入住房租赁所得的必要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所得税法》第12条(非征税所得)、第19条(事业所得)、第24条...
继承房产的税务分析:赠与配偶与转让顺序的影响
2025年08月20日
若持有普通住宅、共同继承房产的少数股份及继承房产,将继承房产的部分股份赠予配偶,则税收待遇将受转让顺序影响。先转让普通住宅,再转让继承房产,可享受非征税优惠。但如果将继承房产股份赠予配偶,将失去非征税特例。此外,共同继承房产的少数股份在计算住宅数量时被排除在外,因此转让时无需缴纳重税。
根据2024年3月28日的书面房地产2022-4849号解释案例,当一个家庭拥有A住宅(普通住宅)、共同继承住宅的少数股份(B住宅)以及继承住宅(C住宅)时,如果将继承住宅的部分股份赠与配偶,那么根据转让顺序,是否适用非征税待遇可能会有所不同。
首先,让我们看看事实关系。丈夫在2007年取得了A住宅,妻子在2010年从母亲那里继承了共同继承住宅的少数股份,即B住宅。随后,丈夫在2017年单独从父亲那里继承了C住宅,并在2021年将C住宅的一半股份赠与了妻子。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在于如果首先转让A住宅,或者在拥有共同继承住宅少数股份(B住宅)和继承住宅(C住宅)的情况下转让C住宅,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