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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税务三步通:申报、凭证、节税
个体户税务三步通:申报、凭证、节税

2025年08月18日

针对个体户,需掌握三大税务申报:代扣代缴税(次月10日)、增值税(小规模每年1月25日,一般纳税人半年一次)、综合所得税(每年5月31日)。理解代扣代缴、合规凭证、成本费用等概念至关重要。正确区分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凭证要求,并善用税额减免与抵扣政策。合理管理财务,能有效节税并避免不必要的罚款。
您好。今天我将为各位个体工商户讲解一些必须了解的税务术语和基本申报流程。刚注册营业执照时,许多人会觉得这些术语很陌生,流程也很复杂。但只要掌握几个核心要点,您就能避免不必要的税费,并且在与税务师沟通时也能更顺畅地理解。 个体工商户需要关注的税务申报主要有三类:首先是代扣代缴税款。如果您需要支付人工费,那么必须进行代扣代缴申报。申报期限为支付人工费的次月10日之前。其次是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将每年1月至12月的销售额和采购额加总,并在次年1月25日之前申报。一般纳税人则分两次申报,上半年(1月至6月)的申报截止日期是7月25日,下半年(7月至12月)的申报截止日期是次年1月...

非居民签订的租赁合同:即使转为居民,也无法享受共生租赁住房特例
非居民签订的租赁合同:即使转为居民,也无法享受共生租赁住房特例

2025年08月17日

根据서면법규재산2023-1281,非居民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转为居民并转让房屋,不能享受共生租赁住房特例。此案中,房主在非居民身份下签订了“前一租赁”和“共生租赁”合同,即使之后转为居民,也无法适用《所得税法》规定的特例。该特例仅适用于居民身份下签订的合同。因此,长期持有特别扣除将适用表1,而非表2。
根据书面法规财产2023-1281(2025.03.31.),如果非居民在签订“前一租赁合同”和“共生租赁合同”后,转为居民身份并转让房屋,则不适用共生租赁住房特例。 事实是,当事人在2003年4月取得A房产时是居民,但在2021年7月以非居民身份签订了“前一租赁合同”,并于2023年7月同样以非居民身份签订了“共生租赁合同”。之后,该房主回国并转为居民,计划转让该房屋。该房屋符合“一套房产免税”的条件,但属于超过12亿韩元的高价房屋,且没有居住记录。因此,有人询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视为满足《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55条之3第1款的条件,从而适用长期持有的特别扣除表2。 ...

终身教育机构的增值税免税:形式与实质的综合考量
终身教育机构的增值税免税:形式与实质的综合考量

2025年08月16日

根据《增值税法》,特定教育服务可免税。然而,注册为终身教育设施的机构,其教育代理服务是否免税,需综合判断。国家税务总局回复,若实际运营与法规及运营规则不符,即使注册,也可能无法享受免税。此回复函强调,判断免税与否,应考量实际运营情况、对象和内容,而非仅凭形式上的注册。这对于提供类似服务的机构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增值税法第26条及同法实施令第36条规定,对特定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根据《终身教育法》注册为终身教育设施的经营者所提供的教育服务,该服务是否属于免税对象,在实务上可能成为一个重要的争议点。 本次介绍的回复函是「书面增值税2023-4507(2025.01.24.)」,其中涉及了一家提出咨询的法人所进行的教育代理服务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下的免税对象。该咨询方是一家注册为媒体机构附属终身教育设施的法人,其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教育代理委托合同,为该公司的合作方等提供教育服务,此外还包括视频内容制作、能力评估等服务。 然而,该法人在注册时提交的教育课程安排表及学费明细与实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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